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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娄星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娄底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的建议函

【文章来源:】  【2015-02-06】【作者: 】  【点击数:】  【关 闭

娄星常发[2014]01 

    

区人民检察院: 

  20141229 日,区九届人大常委会2014年第27次主任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理丽所作的《关于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娄底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工作情况的报告》和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对该报告提出的《初审意见》,现将审议意见综合如下: 

  会议认为,一年来,区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贯彻落实《决议》,按照《决议》要求大力加强和改进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一是广泛培训,增强法律监督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决议》公布后,区人民检察院通过外派干警培训、增购法律书籍、集中授课讲解等方式认真组织学习《决议》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引导检察干警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是检察机关的“份内工作”,是促进诉讼诚信、满足群众司法需求的现实需要,也是巩固和发展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全院干警的诉讼监督意识和工作主动性得到了明显增强。二是积极履职,有序实施民事诉讼法律监督。区人民检察院坚持把办理民事申诉案件作为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的基本内容,并根据《决议》调整工作重心,积极拓宽监督范围,丰富监督手段,综合运用检察建议、违法调查等监督方式,针对审判程序违法、虚假诉讼渎职违法行为、执行程序不规范等开展了调查、督办和监督,有效促进了审判机关公正司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是化解矛盾,力求较好的社会效果。区人民检察院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树立了“监督是成绩,息诉也是成绩”的正确司法绩效观,注重释法说理、引导劝解,推动当事人的和解息诉,使诉讼监督工作融入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体系之中,较好地实现了案结事了、定纷止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工作目标。四是充实力量,提升干警的业务能力。区人民检察院克服案多人少的困难,加大了对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力量的充实,从反贪局抽调业务骨干、从新招录人员选调有律师从业资历的人员到民事行政检察科工作,以全面提升民事诉讼法律监督案件的办理能力、指导调研能力、息诉服判的劝导能力、发现和查处职务犯罪的侦查能力。 

  会议指出,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和《决议》拓展了民事检察监督范围,增加了监督方式,完善了监督手段,强化了监督职能,检察机关在贯彻落实《决议》的过程中尚存在四个方面的困难和问题,一是社会各界和被监督机关对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认识不高。民事诉讼监督重心转移和多元化监督职能强化后,我区社会各界对检察机关的民事诉讼法律监督职能了解还不多,面对民事审判、民事执行在审判机关穷尽纠错机制后很多当事人不善于通过检察监督的途径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公安、法院和各行政执法部门对待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认识还有较大差距,主动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意识有待进一步增强,思想认识有待进一步深化,如审判机关、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协作配合还不够主动,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意见反馈不及时,答复、解释、回应和纠正有时还不到位,甚至存在抵触情绪,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二是检察机关发现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案源渠道不多。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来源有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人民检察院控告、举报,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发现三种,面对区人民法院每年5000余件民事审理、执行案件,一方面检察机关不能对全部该监督的案件都启动监督程序,另一方面又难以发现有价值、有影响、树权威的优质监督线索。《决议》实施后,民事检察部门虽然做了大量工作,但是正式立案的民事诉讼法律监督案件仅有今年6月份针对1件执行案件开展监督工作,9月份针对5件该立案审理而未立案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开展监督工作。《决议》的实施也使很多百姓改变了过去法院是定纷止争唯一的最后一道防线的传统认识,对检察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期待很高,区人民检察院针对审判机关在一定程度上较普遍存在的拖延执行、执行不力等执行问题,不及时立案、公告送达不规范、审限超期等程序违法行为有待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回应群众关切。三是检察机关开展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范围不宽、力度不够。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和市人大常委会《决议》着力构建和推进民事诉讼多元化监督格局,包括对生效裁判、调解书的监督,诉讼程序监督,民事执行监督,督促起诉和支持起诉,和解息诉,依法行使调查核实权,诉讼违法行为监督等7大类监督手段和方式,从目前贯彻落实《决议》现状来看,区人民检察院的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尚停留在对严重超审理期限案件、该立案而未立案案件发出检察建议和开展和解息诉方面,没有大胆地运用其余的监督方式和手段,没有注重各种监督方式和手段的综合运用以增强监督的实效性和针对性,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不敢监督、不善于监督、监督不到位的现象,民事诉讼法律监督在整个检察工作中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如区人民法院个别法官违法办理的100余件虚假诉讼案件均作出了生效民事调解书,这些案件都达到了检察机关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立案标准,但是考虑到调查取证难、上级法院内部文件干扰等因素,区人民检察院到目前为止尚没有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或提请市院抗诉。四是检察机关开展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工作机制不完善。《决议》虽然对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的开展作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但是尚缺乏操作性强的协调配合机制,导致检察机关开展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制约性和实效性不强,也导致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公信力没有完全树立。如区人民法院作为被监督机关,没有统一的部门与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进行日常对接,个别法官对《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监督文书缺乏统一的认识,也没有规范的接受监督工作规程,检察机关针对区人民法院严重超审限结案的案件发出要求及时结案的《检察建议》后,区人民法院一般没有正式的书面答复函,而是以一份判决书副本答复检察机关,民事诉讼法律监督效果易打折扣。 

  会议建议,依法行使民事诉讼法律监督职能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神圣职责,全面贯彻落实好《决议》的各项要求使检察机关面临许多新的机遇和挑战,也是检察机关的一项艰巨任务,需要在监督实践中不断探索和改进。 

  一、广泛宣传《决议》,拓宽案源渠道。市人大常委会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作出的《决议》在本行政区划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区内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都应当遵守和执行。区人民检察院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大对检察机关民事诉讼法律监督职能的宣传力度。要通过宣传,切实增强检察机关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责任感、使命感,一改“重刑事、轻民事”、“重打击、轻监督”的传统理念,把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要通过宣传,切实增强区人民法院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接受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自觉性、主动性,把主动接受监督切实转化为工作中的自觉行动;要通过宣传,使民事诉讼法律监督深入人心,提高全社会对法律监督工作的知晓度、认同度,进而形成全社会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良好氛围。同时,检察机关要采取在审判机关办事大厅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等便民措施,走访机关学校街道乡村,与人大、政法委、审计等监督机关和信访部门加强联系和沟通等措施尽可能地拓宽案源渠道。 

  二、创新工作举措,提高监督实效。区人民检察院要进一步强化履职意识,不断总结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经验,及时查找制约工作开展的薄弱环节,认真分析研究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不断改进和完善,脚踏实地地促进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的科学发展,防止“隔靴搔痒”、“点到为止”式监督。可以尝试提前介入监督机制以拓展监督视角,对某些虽尚未正式进入法律监督环节,但有进入法律监督环节较大可能性的案件,可以提前了解案件情况,既有利于做好随后的监督工作,也有利于提醒法院及时规范自身的审判、执行活动,及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可以在区委政法委的牵头之下建立检、法联合息诉工作机制,高质量化解矛盾,对有可能引发缠访闹访的民事诉讼法律监督案件,区人民检察院在做好息诉罢访工作的同时认为需要法院予以配合的,可以请求法院指派承办人员配合共同做好当事人释法说理工作,检法两家联合做好息诉工作有利于消除当事人对检察机关或审判机关一家“不公正”的错误看法,更容易接受检察机关或审判机关的说理,从而达到良好的息诉效果。 

  三、加大工作力度,突出监督重点。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应当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基本原则,防止发生错误和及时纠正错误。《决议》为检察机关深入开展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开辟了新的监督领域,增加了监督方式,强化了监督手段,规范了监督程序。区人民检察院在严格遵循“中立、客观、公正”监督原则的前提下,要着力针对区人民法院有案不立、超期审理、保全措施不规范、合议庭组成流于形式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有针对性的开展类案监督;要重点对法院虚假诉讼中错误的调解书依法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或提请抗诉;要依法合理地运用民事诉讼法律监督调查核实权这一新的监督手段,弥补证据缺陷,查清案件的真实情况,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审慎地选择个别影响公正司法的诉讼违法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情形,高质量地开展诉讼违法行为监督,树立检察监督的权威,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四、加强沟通协调,完善工作机制。检察机关要主动加强与审判机关的沟通、协调,建立多方位的长效工作机制,力求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取得实效。检法两家要创新手段,完善案件信息、数据和台帐的资源共享、互通交流,共同加强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和新类型案件的研究。要建立定向联络制度,法检两院均应当配备或指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诉讼监督的衔接联络工作,被监督机关要设立专项工作台账,制定计划措施,规范对检察机关各类监督意见、监督文书的处理程序。检法两家还可以采取重大案件个案通报、监督情况年会沟通和定期组织业务学习等方式,为共同提升审判、执行和法律监督水平营造充分交流的平台,为司法机关共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保障。在条件成熟的时候两家可以会签关于民事审判、民事执行法律监督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以促进监督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以上意见的办理落实情况,请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630日前向区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 

    

    

                           娄底市娄星区人大常委会 

                            0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