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星常发[2015]16号
娄底市娄星区九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关于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工作的交办意见
区人民检察院:
2015年5月25日召开的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主任会议听取和审议了你院检察长王理丽所作的《2013-2014年侦查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和区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所作的《关于对区人民检察院〈2013-2014年侦查监督工作情况报告〉的初审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十四条、《娄底市娄星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第八条之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主任会议认为,你院深入践行“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工作主题,充分发挥侦查监督职能,取得了较为显著的业绩,也获得了许多荣誉,为维护国家法律在我区的统一正确实施、促进我区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一是严格标准,认真履职,审查逮捕工作严查细审;二是脚踏实地,真抓实干,“两项监督”积极推进;三是大胆实践,互动创新,探索侦查监督工作新机制,对此,主任会议予以高度评价和充分肯定。
主任会议指出,新形势下,群众的期盼对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当前,你院侦查监督工作尚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一是逮捕标准把握有待精准。一方面,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新刑诉法对刑事证明标准、证据规则体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你院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中为了防止错捕,无形中将逮捕标准拔高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导致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难以有机统一;另一方面,《刑事诉讼法》对立案、拘留、逮捕、提起公诉都规定了不同的条件和证明标准,逮捕“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标准距离侦查终结、提起公诉的标准仍相差甚远,逮捕标准把握欠精准是你院平均不捕率稍偏高的原因之一,造成部分群众误会检察机关放纵了一些犯罪,同时由于公检法三家干警工作理念不尽相同,考评机制存在差异,也造成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对你院侦查监督部门处理的一些个案存在分歧意见。二是监督措施有待改进。侦查监督部门由于案多人少,干警大部分时间和精力都用在审查逮捕工作上,“两项监督”工作还相对薄弱,如对公安机关普遍存在的久受不立、久立不侦、久侦不结案件和存疑不捕案件的进一步侦查取证工作、逮捕后改变强制措施、部分行政执法单位行政处罚十分随意甚至放纵犯罪等情形的监督视野还不宽,监督力度还不够,监督手段还不多,监督效果尚有较大提升空间。三是沟通交流有待加强。近年来由于新型、疑难、涉众案件层出不穷,新理念新法律在不断提升和变化,对公安、检察两家的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在内司工委组织的调研中,相当部分的公安干警均提出由于两家执法理念的差异和干警整体素质的差别,个别案件的侦办出现了无所适从、半途而废、徒劳一场的消极现象,强烈建议公检两家要加强沟通交流,达成一致。
主任会议建议,随着法治社会的逐渐完善,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尤其是新《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和实行,给侦查监督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要转变执法理念,精准把握标准。侦查监督工作人员须进一步更新执法理念,增强人权意识、证据意识和程序意识,把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全面审查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等各种证据,准确把握逮捕标准和证据条件,切实做到不枉不纵,既要坚决避免无罪案件进入后续诉讼程序,又不能放纵犯罪;既要确保批捕案件“构成犯罪”的逮捕底线,又不能人为拔高逮捕条件,直接使用提起公诉和定罪量刑的标准代替审查逮捕标准,进一步提高审查逮捕案件的办案质量,实现审查逮捕工作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要完善监督机制,转变监督方式。要争取上级支持,建立健全刑事案件信息共享机制,畅通检察机关对刑事立案、侦查、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知情渠道,拓展监督视野;要积极探索和履行新刑诉法赋予的新的监督职能,健全完善审查逮捕环节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等工作机制,提高监督质量;要定期与侦查机关召开联席会议,督查落实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中指出的问题,提升监督效果;要通过提前介入、个案协商、定期查阅公安机关案件管理系统,参加重大疑难案件的案件讨论等形式,全面介入侦查工作全过程,使侦查监督与侦查活动同步进行,实现动态监督,及时有效地发现和纠正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使“两个监督”的职责最大化,确保公正司法;要继续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拓宽行政执法监督线索来源。
三要建立交流平台,加强业务指导。侦查监督部门要正确把握与侦查部门的关系,对侦查部门既要监督,更要指导,要建立完善常态化、经常化、规范化和精细化的沟通交流机制和业务指导机制,使公安、检察两家一改重打击轻保护、重配合轻监督、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思想,力求使两家在执法理念、批捕标准、证明体系的认识上达成一致,检察机关对辖区内重大疑难复杂、社会关注度高、有信访维稳压力、涉众型等案件要主动作为,认真做好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在第一时间为案件把脉,既及时发现侦查环节的不当和问题,又引导侦查机关及时全面地收集和固定证据,统一执法标准,减少双方分歧,为诉讼的顺利进行打下良好基础。
主任会议要求,你院要对上述交办意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整改措施,扎实推进侦查监督工作,并将落实情况于2015年11月底前书面报告区人大常委会。
娄底市娄星区人大常委会
2015年5月28日